中新網4月3日電 綜合臺灣“中央社”與《工商時報》報道,臺灣“反服貿”抗議活動要求台當局立法部門在審查兩岸服貿協議前,須通過協議監督條例立法,台當局“行政院長”江宜樺2日已責成陸委會草擬。據悉,條例草案已大致成型,除“四加二”溝通機制外,還明確“立法院”審議、備查程序及未經審議或審查通過的效果;在今天(3日)的“行政院”院會通過後即當日送至“立法院”,以最快速度“立法”過關。
  陸委會表示,由陸委會草擬的版本是在現行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”架構基礎上,結合行政部門已建置的“四階段對外溝通咨詢機制”及“安全審查機制”。
  陸委會強調,草擬的法案不會與現行法令抵觸,更不“違憲”。
  據瞭解,草案中確立“四加二監督機制”架構,包括國民黨團提出的“議題形成階段、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、協議簽署前階段、協議簽署後階段”等4階段監督機制,向立法機構及公眾溝通;加上“行政院”內部的先行審查、送“國安”單位再審查等2階段。
  草案還明確“立法院”審議、備查程序,若兩岸協議內容涉及“修法”,應送“立法院”審議;不涉“修法”則送“立法院”備查。
  若兩岸協議經“立法院”審議或審查未能通過,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立即通知大陸方面,並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,重啟協商後的兩岸協議,仍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溝通、咨詢。
  此外,條例也明定兩岸協議的協商原則,應遵守對等、尊嚴、互惠等談判原則。  (原標題: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大致成型 將送台立法機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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